一、《通知》制定背景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明确提出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为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缴存职工家庭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中低收入群体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提取条件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因加装电梯属于职工家庭较大住房消费支出,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使用功能,因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可共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费用。
(二)提取时限和额度
提取办理时限为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以职工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日期视为项目竣工验收日期;提取额度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
(三)提取要件
为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方便职工提取使用,在提取办理要件上只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及发票或收据、加装电梯的自住住房所有权证、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直系亲属提取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事项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租购住房、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家庭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资金仍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暂不支持以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办理提取。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是指加装电梯项目所有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的费用分摊明细。
(二)发票或收据,是指实际承担加装电梯费用的资金支付证明,如发票、收据等。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