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相关增梯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独立产权住宅建筑(含别墅)需要增设电梯的,不纳入政府奖补范围。相关增梯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社区协助、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各类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三、职责分工
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数据、市场监管、消防等行政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图审查指导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土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老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的相关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方案设计指导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市数据局:依职权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相关审批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指导管理工作。
各区镇:明确专门增梯工作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民意协调、纠纷调解、业主书面协议和公示报告备案等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存入及支付使用的监管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联合审查工作;依职权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相关审批工作;负责督促并协调确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协调本区域内管线迁改的相关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的相关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社区(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电等管线单位: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线迁改工作。
四、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主体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建设主体可推举1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资信良好且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安装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鼓励建筑行业协会推荐信用资质良好的施工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委托人(建设主体)应当与受托人(实施主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资金筹集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维护管理所需资金主要由参与增设并使用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可按照楼层的受益、影响等因素协商分摊系数后共同出资,筹资完成后统一将资金存入开设的监管账户。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增设电梯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转移。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府给予每台电梯适当资金补贴,建议加装权利人将政府补贴资金(每台不少于5万元)暂存入专用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电梯后续购买电梯综合保险、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日常运行相关费用以及专项维修费用。管线迁改可委托水务集团负责开挖和后期恢复工作。涉及管线迁改所需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每台电梯的管线迁改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资金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一)实施程序
1. 各区镇应组织有增设电梯需求的小区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社区(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主体、第三方服务企业等组成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
2.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内容包括: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分摊方案;
(2)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明确增梯完成后电梯运行、保养、维修、日常管理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如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项目协议书由市住建局统一监制。
3.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应对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楼进行现场勘查,对该既有住宅的结构体系、平面布局、使用条件、使用环境、改扩建历史及周边雨污分流、管线敷设等情况进行调查,检查现有结构体系完整性和有无明显的结构损坏,结合环境条件和房屋安全状态,确定增设电梯的可行性。土建设计方案除了应满足电梯使用安全需要,对增设电梯需要改动既有住宅结构、增加荷载或削弱房屋整体性的,设计方案对改动部位和改动内容应予以明确,并提出针对性加固补强措施,不降低既有住宅原有设计标准。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设计前,区镇增梯工作机构提前告知管线运营单位,管线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各类管线对增设电梯的影响,与增设电梯方案统筹安排。
4. 业主可以通过线下或者“昆物通”线上进行投票表决,属地社区须核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投票表决签名的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实施主体应在本幢(本单元)拟增设电梯的主要出入口及小区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书自张贴第二日起算,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由实施主体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应在公示报告中载明。
5. 利害关系人无书面实名反对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将书面协议、公示报告交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备案并征求意见。若利害关系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所在社区和区镇增梯工作机构组织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符合《昆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流程》中明确的特殊情形,所在社区及区镇增梯工作机构应予以备案。
6.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图须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7. 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向区镇增梯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联合审查,申请联合审查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协议;
(3)本楼幢或单元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意见书,以及纠纷协调情况说明;
(4)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5)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报告;
(6)经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备案的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公示报告;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 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应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9.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征求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意见。
10. 工程结束后,实施主体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二)相关要求
1.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关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对相关住户造成不利影响的,实施主体配合社区、属地增梯工作机构协商解决。若日照间距和最小建筑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书面征得受影响业主的同意。
2. 区镇增梯工作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属地规划建设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3. 增设的电梯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4. 增设电梯的使用者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使用单位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鼓励增设电梯的使用者投保电梯综合服务及责任保险、物业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配备持证安全管理员进行电梯安全管理。
5.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 相关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电等管线运营单位要积极配合管线迁改,认真做好现场勘查等工作。针对增设电梯涉及管线迁改的项目,管线运营单位要落实责任,及时开展管线迁改施工。
7. 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使用、项目审批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规范使用。
本《细则》即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昆山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发〔2020〕15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文件内容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