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获批
发布时间:2025-04-17 14:16:00来源:迪斯卡访问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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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电梯,大民生。《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2月25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5年3月27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为打造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铜陵样板”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九条,主要针对加装电梯工作中的意见统一难、资金筹措难、建设监管难、后期维护难等难题进行制度创新和规制,明确细化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意见协商矛盾化解机制、政府全过程支持服务要求、电梯加装安全和维护规范等,全面系统地支持保障我市既有多层住宅依法、安全、规范加装电梯。

我市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市老龄人口占比17.46%,“悬空老人”上下楼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加装电梯的愿望和呼声十分强烈。自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两次出台和修订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但目前建成和在建的加装电梯仅70台,电梯结构型式以错层入户为主,仍难以满足全市无电梯老旧住宅居民的需求。为此,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开展地方立法,通过法规来引领、推动加装电梯工作十分必要。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项目,开展立法调研和两次审议,并赴县区召开不同层次征集意见座谈会7场次,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基层政府、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居民代表等意见,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00余条。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最终于2024年12月25日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意见如何统一?

政府统筹推进。《条例》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统筹推进机制,从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方面全面推动加装电梯工作,引导和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明确协商机制。在启动环节,规定“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降低启动门槛。《条例》依据《民法典》规定,明确加装电梯的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一是应当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二是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有加装意愿的业主可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者居民委员会予以协调统一意见。同时,鼓励业主弘扬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加装工作。促进矛盾化解。当业主间出现意见分歧时,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应积极介入,搭建沟通协调平台,引导各方理性表达诉求。业主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化解潜在矛盾,确保加装工作顺利推进。对相关业主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的补救措施,争取做到求同存异,推动和谐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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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如何筹集?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条例》规定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推行成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有力资金保障。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条例》明确,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申请人协商分摊、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进行筹集。鼓励涉及管线迁移改造的公用企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成本价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降低加装成本。

建设监管谁负责?

明确实施主体。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协商、资金筹集、委托方案设计、设备采购、监督施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选业主代表或者书面委托第三方代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部门各司其职。住建部门作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技术指导以及组织现场踏勘、联合审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关键工作,从宏观政策到具体建设环节进行把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加装电梯的安装、检验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等实施监督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消防救援、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供电、供排水、燃气、通信等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需参与现场踏勘,并实施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迁移改造等工作,确保加装电梯的配套设施完善。

后期维护怎么办?

明确使用单位。《条例》在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明确业主是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电梯交付后,需明确使用单位。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方即为使用单位;若未委托他人管理,共有人应当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使用登记及维保。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电梯后期运行安全、维护规范。鼓励县、区人民政府推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效率和质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完善住宅居住功能、提升生活品质、保障民生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大力推动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让更多人从“住有所居”迈向“住有宜居”“住有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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