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3-2027)》(桂建发〔2025〕1号)【点击查看源文件】,相对于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新政策在多方面有调整,为大家带来诸多便利和实惠。
为方便大家直观了解加梯新旧政策的变化,小编专门整理了6大重点变化内容,以供参考。
一、优化程序、精简材料
(一)不再要求提供业主间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
(二)将提供既有住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节点后置,降低业主因基本条件审查未通过而导致前期投入资金浪费风险。
(三)由项目所在地研究制定应重新公示、可免于重新公示的情形清单。(四)由项目所在地依据本地实际制定规划核实规则。
(五)将消防查验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内容,不再要求提供由第三方消防查验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查验报告。
二、拓宽资金筹资渠道
新政策:新增“已售公有住房”的资金筹措渠道之一,即:“已售公有住房(不含集资建房)的原购房户经批准后可按不超过7万元/台的标准提取售房款用于加装电梯。”
三、补助资金标准下调
新政策:自治区按10万元/台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在预留电梯井位置加梯的,补助标准减半执行。原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梯的,经核实,按正常补助标准执行。
旧政策:以七层住宅为基准补助15万元/台,层数每提高一层补助增加10%,层数每降低一层补助减少10%;已预留电梯井的,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四、鼓励新型商业模式投资参与
新政策:鼓励依法探索“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等新型商业模式投资参与加装电梯,可通过刷卡付费使用等租赁模式获得收益。
业主可通过转让广告收益、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加装电梯建设。
五、提出工程质量安全“七个明确”要求
明确工程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代建方式、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明确主管部门开展条件审查内容。
明确工程建设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隐蔽工程施工影像留存等要求。
明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邀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必要时还要邀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
明确在既有住宅预留电梯井位置(未实际安装过电梯)加装电梯的实施要求,提出电梯设备安装前应对原既有住宅建筑受影响构件进行安全性评估,不满足安全性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强加固处理。
明确各参建主体义务和质量责任,加装电梯的使用单位主体以及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
电梯共有产权人是加装电梯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加装电梯共有产权人应当监督新老电梯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及时变更使用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受让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六、提出调解工作新要求
新政策:增加对涉及“失能人员”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要求相关单位、部门加大调解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