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4-12-23 14:47:08来源:迪斯卡访问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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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组织实施、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引导、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联合审查、依法实施、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实施意见》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三)实施主体。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单元、幢或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或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代理实施。

 

(四)资金筹集。电梯加装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经协商一致,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台州市区范围内加装电梯资金补助主要有:一是对四层及以上且入户层在四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二是鼓励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适当的经费补助;三是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台的补助;四是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其他县(市)的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五)组织实施。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制定方案、签订协议、方案公示、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组织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等环节。其中,在方案公示环节,明确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公示期满后,社区居委会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反馈公示情况;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相关当事人协商不成功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确认调解结果。在联合审查环节,明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以及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

 

(六)职责分工。明确了建设部门和相关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申请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相关方,以及相关管线单位的职责。

 

(七)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协商调解、综合统筹推进、优化审批手续、提升实施质效、强化长效管理等5方面内容。强调要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鼓励组建加装电梯志愿帮扶团队,提升协商调解工作质量和成效;提出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工程,协调推进成片整体加装电梯;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兼顾安全适用和经济美观,确保加装电梯及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以《实施意见》出台为契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各方协同齐抓共推,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努力让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能加尽加、愿加快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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